法令闡發取合規:前引案例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違反出口管制。按照《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第二十四條進口貨色的收貨人、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相關單證。國度進出口的貨色,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置法子由國務院。按照該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之,進出口貨色、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色向海關申報不實的,能夠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違法所得。按照《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出口貨色的發貨人或者代辦署理報關企業出口管制貨色時,該當向海關交驗由國度出口管制辦理部分頒布的許可證件,并按照國度相關打點報關手續。按照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出口運營者未經許可私行出口管制物項的,責令遏制違法行為,違法所得,違法運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運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運營額或者違法運營額不腳五十萬元的,責令破產整理,曲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運營資歷。按照《行政懲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自動消弭或者減輕違法行為風險后果的,該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懲罰。前往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