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30日寧波市第十屆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核準按照2002年5月30日寧波市第十一屆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核準的《寧波市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點竄〈寧波大榭開辟區條例〉的決定》第一次批改按照2013年4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核準的《寧波市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點竄〈寧波大榭開辟區條例〉的決定》第二次批改)第一條 為了推進大榭島的開辟扶植和成長,按照中華人平易近國和相關法令、律例,第 開辟區遵照對外經濟手藝合做和加強取內地的經濟手藝合做相連系的準繩,引進外資,引進先輩手藝、設備和科學辦理體例,建成一個以口岸為依托,以出口加工、表里商業、倉儲運輸為支柱,第三財產發財、功能齊備、優秀的口岸經濟商業區。第四條 開辟區內的地盤實行有償利用軌制,境表里投資者可依法取得地盤利用權,并可依法讓渡、出租、典質或者用于其他經濟勾當。第五條 開辟區內投資者的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權益,受中華人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律、律例和本條例的。第六條 開辟區設立寧波大榭開辟區辦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辟區管委會),代表市人平易近行使辦理權柄。(一)編制開辟區的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成長打算,按審批法式核準后組織實施;(二)制定開辟區的行政辦理,并組織實施;(三)按權限對開辟區內的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或者核準、存案;(四)擔任開辟區的財務、稅收、城市辦理、人力資本和社會保障、、交通、平安出產、港口、口岸、海洋、社會事務等方面的辦理工做;(五)辦理開辟區內的地盤和房地財產;(六)保障開辟區內的企業依法自從運營;(七)辦理開辟區的進出口商業、對外經濟手藝合做和其他涉外經濟勾當;(八)處置開辟區的涉外事務;(九)同一規劃、辦理開辟區的各項根本設備和公共設備;(十)擔任開辟區的和文物工做;(十一)興辦和辦理開辟區的文化、教育、科技、衛生!